喻中:劳教应被替代,而非简单废止

2013年07月17日07:20  环球时报

  喻中

  据媒体报道,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在一些地方被“停止使用”,但还没有被正式“废除”。现在,很多人都认为并且期待,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开始走向终结。长沙近日宣判的唐慧案,很可能会成为压倒劳动教养这只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。

  近二十多年来,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质疑。这项制度最受人诟病之处是,没有经过司法程序,就较长时间地剥夺了公民人身自由。从这一点看,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根本性的问题,它的终结是早晚的事。但与此同时,我们也要看到这个制度曾经起到积极作用:对那些够不上刑事责任、但治安处罚又不足以形成有效管制的违法者、危害社会者,劳动教养提供了中间层次的惩罚措施、矫正手段、救济渠道。这个制度越来越凸显的消极、负面效应,并不能完全掩盖它曾经产生的积极意义、正面功能。

  因此,唐慧案之后的当务之急,就是认真思考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。这个新的替代制度既能够祛除劳教制度存在的根本性缺陷,又能够把劳教制度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承接下来。否则,简单地废除一个有问题的制度反而可能滋生出更多问题,譬如治安状况的恶化、吸毒人数的增加,等等。

  寻找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有三种思路。第一种思路是另起炉灶。譬如,可以借鉴有些国家实行的保安处分制度,总结数十年劳教实践的教训,在《刑法》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之外,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,以之承担现行劳教制度的正面功能。但是,这种思路风险较大,不确定性较多。

  第二种思路是分别延伸现有的《刑法》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一方面,在《刑法》的框架内,增加若干更轻微的刑事犯罪与刑事责任,以之吸纳现有劳教制度的部分内容。另一方面,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框架内,增加若干更严重的行政违法及行政处罚,譬如可以适当增加行政拘留的时间上限。当然,这种变化还需在处罚程序上重新设定,从而避免重蹈劳教制度的覆辙。

  第三种思路是针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脱胎换骨式的改造。如可以考虑把劳动教养的主导机构由公安机关更换为人民法院;强化对被追究者的人权保障;强调追究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度等等。通过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造,也许可以挽救这个声誉下滑得很厉害的制度。

  以上几种思路各有利弊,要做出恰当的制度选择当然还有待于更全面的调研与平衡。但无论如何,在唐慧案件尘埃落定之际,积极而妥善地寻找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,是一个迫切任务,只有在新的替代制度初步生成之后,旧制度才能退出历史舞台。▲(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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